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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政协委员聚焦文物保护献计献策

新民网 ·14904 浏览 ·2012-03-10 11:40:15

“我国航海历史悠久,水下历史文化遗产丰富。近年来,非法盗捞海底文物呈愈演愈烈之势,毁损文物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。应该加大打击力度。”

“"地下"收藏的文物,因得不到有效保护,残损严重。每年流失海外的文物至少30多万件。可以完善文物保护法,让现有的"地下"文物合法化。”

针对我国文物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,全国政协委员黄建中、柴宝成,分别向正在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交提案,聚焦文物保护献计献策。

现状:非法盗捞致海底文物损失巨大

对策:追究刑事责任

黄建中指出,我国航海历史悠久,水下历史文化遗产丰富。但近年来,非法盗捞海底文物呈愈演愈烈之势,毁损文物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,大量海底文物深陷海底淤泥,甚至礁石旁,由于缺乏专业的打捞技术和文物保护知识,非法盗捞者常用炸药实施海底爆破,然后用船技术和文物保护知识,非法盗捞者常用炸药实施海底爆破,然后用船吊机配上大型铁抓手沉入海底来挖掘,不仅破坏了文物及其原始出水状态,甚至把当地的制陶史、航运史、对外交流史生硬地“撕”去一角,损失难以用金钱和数字来衡量。

“我国早在1989年就出台了《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》。但随着形势的发展,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,难以有效解决非法盗捞海底文物中暴露出来的问题。”黄建中认为,海底文物不仅是国家的重要资源,也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保护水下珍贵文化遗产,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需要,也是我国海洋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为此,他提出对策,尽快修订《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》,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的《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》相衔接,应把就地保护原则和禁止商业性开发原则等,作为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法律的依据,以弥补立法的欠缺和漏洞,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。

 “还要加大对盗捞行为的惩处力度。”黄建中说,现行的规定“对盗捞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以处1000元至一万元的罚款,难以对盗捞者形成震慑力。应当增加收缴非法所得的水下文化遗产这一处罚,从根源上遏制非法盗捞行为;对造成文物灭失、损毁的,应明确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犯罪的,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黄建中呼吁水下文物资源丰富的沿海省份,加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,明确地方政府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、公安边防、基层组织、普通群众在保护水下文物中的各自责任和相关责任,对文物普查、文物保护单位撤销许可、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异地保护、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、涉案文物移交、文物利用、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细化和补充。

现状:大量“地下”文物残损严重

对策:允许合法收藏

“由于一些收藏者缺乏专业知识保管不当,又不敢拿到国家正规文物单位寻求帮助,致使大量"地下"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,残损严重。”据柴宝成委员介绍,目前我国文物通过走私大量流失海外,盗挖的文物1 0天就可以偷运到香港及海外,一段时间后又披着合法的外衣回来。“以海关仅仅5%的抽查率,按照民间"查一跑十"的说法,我国有的海关一天查出千余件走私文物类推,每年流失海外的文物至少3 0多万件,足以让人惊讶,令人心痛!”

谈到文物走私海外,又披着合法的外衣回到中国的原因,柴宝成认为,因受《文物保护法》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文物一些条款的规定,民间文物收藏者在国内无法进行流通交易情况下,就设法使文物流向国外进行非法交易。

“文物是不可再复制和再生的资源,应该积极创新和探索文物妥善保管的有效法律和方法。”柴宝成委员建议,严厉打击以文物为侵害目标的盗掘、盗窃行为,从源头上堵住漏洞、保护文物。

“修改、完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,让目前现有的"地下"文物合法化。”柴宝成表示,应从法律层面明确允许现阶段的“地下”收藏的文物,尤其是青铜器在市场流通,“市场化是对文物最好的一种保护形式。”

柴宝成还建议允许民间博物馆征集现有“地下”文物。同时适度放开民间收藏,鼓励和支持有经济实力的民间收藏家积极收藏,从而更好地保护文物。

“目前,文物管理鉴定部门人员少,经费不足,设备落后,也是文物得不到妥善保护的一个因素。国家应增加文物管理鉴定部门的编制和经费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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